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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式迷你家族信托与分红保险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6-06-20 | 文章来源:FTC家族信托中心

有很多朋友问我,中国式迷你家族信托与市场上分红保险有什么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保险专家,并查询了相关资料,认为双方的差异还是很大的,但也有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方式不同


1、中国式迷你家族信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的信托公司保管,根据与委托人约定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2、分红保险是投保人将保险金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主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对此无权要求约定或干涉。

 

二、分配方式不同


1、中国式迷你家族信托虽然只是家族信托系列产品中最简单、最实用的普及性家族托信托产品,但其和其他信托产品一样,在信托利益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分配方式等方面同样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基本上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进行确定;

2、分红保险属于人寿保险,虽然分红保险也可以按照一定期限分配生存金,但金额是有严格限制的;

3、分红保险的分红金额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来确定,假如保险公司当年盈利状况不佳,可能就没有分红,较难充分满足受益人开支的客观需要。

 

三、身后控制不同


1、中国式迷你家族信托的最大亮点就是在委托人身故后,继续由受托的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无力控制财产的年老父母或者年幼后代继续保护控制财产;

2、分红保险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产生的身故赔偿金,只可以通过法定继续或者指定受益人直接分配给自已的亲人,但如果受益人属于无力控制财产的年老或者年幼情况,保险公司将无力继续进行保护控制。这就是为什么国外(包括香港)都是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配合使用的原因。


关于家族信托与人寿保险的其他比较

 

四、关于避债效果


1、如果设立家族信托或者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被证明为违法所得,理论上都是不安全的;

2、委托人将合法取得并有处分权的资金设立了家族信托,如果委托人将来发生债务,信托财产是绝对安全的;

3、投保人将合法取得并有处分权的资金买了人寿保险,如果投保人将来产生债务无力偿还,对于保险现金价值能否用来清偿债务,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观点,存在50%的被执行风险,主要看执行法官的主观认识及态度;

4、对于家族信托将来的信托利益分配,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那么委托人收到的信托利益是可能被用来清偿其所欠债务。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不会用来清偿委托人的债务,法院也无权执行;

5、对于人寿保险将来的身故赔偿金分配,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如果是法定,那么身故赔偿金是需要先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如果有指定受益人,则分配给受益人。

 

五、关于避税效果


目前二者效果相当,只要设计适当,都可以规避将来可能征收的遗产税。


六、关于道德风险


1、家族信托是一个保护和传承财产的法律架构,设立家族信托后,由受托人按照约定进行管理运行并接受监管,委托人健在或者离世,均不影响家族信托方案的运行,因此委托人的人身安全不会受到影响;

2、人寿保险的保额多少合适,在国外有个标准,即受益人不应该因为身故赔偿金而暴富。因为身故赔偿金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赔付条件的,如果保险金额过高,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综上,虽然现在很多保险产品通过创新,带有一些财产保护和投资功能,但其主要功能还是针对未来保障,而家族信托产品虽然没有譬如直接杠杆放大功能,但在财产保护、保值增值及身后传承方面具有无限的操作空间,能够解决委托人很多方面的切实需要。二者各有千秋,相辅相承,通过配合使用,就可以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文 / 李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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