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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离婚如何做到心平气和

发布日期:2016-06-22 | 文章来源:FTC家族信托中心

众所周知,默多克之所以能在婚姻中占尽优势,关键在于其早已通过家族信托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了隔离。


默多克和邓文迪1999年结婚,这段婚姻持续了14年,两人于2013年离婚。此前默多克已经有过两次婚姻,并育有四名子女,而且和第二任妻子安娜的婚姻持续了31年之久。为了和时年44岁的邓文迪结婚,已经82岁的默多克与前妻安娜在1999年正式签署了离婚协议。


按照美国当地法律,如果夫妻两人的婚姻超过30年,二人离婚时可以对半分财产。因此,面对已有31年婚姻的安娜,默多克付出了较大代价,不但支付了高达17亿美元的离婚费用,还接受了安娜设置的苛刻条件:默多克死后,作为妻子的邓文迪无权继承他的任何遗产。在达成离婚协议17天后,默多克与邓文迪举行了结婚典礼。


面对安娜如此苛刻的条件,邓文迪不甘心接受这样的安排。她发现安娜与默多克的协议中并未排除子女的继承权(因为安娜很清楚,默多克被诊断患有初期前列腺癌,必须进行放射治疗,同时失去了生育能力)。后来邓文迪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怀孕,生下了她和默多克的两个女儿。


然而默多克和邓文迪的婚姻还是走向了尽头,价值174亿美元的新闻集团、数不清的个人财富、14年婚姻的共同生活、生育了两名女儿,甚至存在出轨嫌疑,这些因素之下的离婚,足以让任何一名律师为此抓狂。然而,默多克和邓文迪的离婚案法庭上只用了6分钟。


可以设想如果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案件发生在中国,将呈现怎样的情景,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式离婚”与“美国式离婚”之间,存在巨大差别。


一、“中国式离婚”中的不确定因素



在中国式离婚模式里,对于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富豪夫妻而言,要想在短时间内分清哪些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婚前个人财产可能在婚内转化形式。例如丈夫在婚前拥有的房产,在婚后抛售所得的现金,或者在婚后进行抵押所得的现金,投资于某些项目后,又从该项目中获得的收益。而偿还抵押的资金,又来自于其他的投资。在离婚时,这种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在法律上虽然仍然是婚前个人财产,但经过频繁流动和支付后,不但难以证明,而且这些资金的归属变得非常难以界定。


其次,婚前个人财产可能变成婚前婚后混合财产。例如丈夫在婚前贷款购入的资产,在婚后偿还贷款,而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频繁流动的各种账户,其中也许有婚前存款,也许有婚后收入。此时,当事人所持有的资产,就成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合财产,而混合比例应当如何分配,成为核算工作中最困难的部分。


再次,婚前股份在婚后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即使企业在婚前就已经存在,股权本身可以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所产生的股权增值部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份分红、增加注册资本、利润转增股本、配股、行权、投资经营所形成的股份增值等。


最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频繁流动而无法证明来源。只要拿不出有力证据,这些财产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很多富豪的中国式离婚往往是持久战模式。以号称“中国巴菲特”的中证万融集团实际控制人赵丙贤的离婚案为例,其与妻子的离婚案件从2010年开始诉讼,一直处于长期纠纷的状态。具有同样经历的还有钢铁大王、日照钢铁实际控制人杜双华离婚案,目前仍处于停滞状态。


更有甚者转移财产、互爆家丑、刑事举报、民事诉讼、大打出手,这些狗血剧情也频频出现在中国富豪的离婚案件中。例如真功夫大股东蔡达标前妻先是状告蔡达标欲索回25%股权,随后其小舅子之妻又起诉蔡达标职务侵占,最终蔡达标被判14年有期徒刑,至今仍在狱中。还有中证万融集团实际控制人赵丙贤与妻子陆娟的离婚案中,陆娟不但指控赵丙贤转移夫妻财产的事件,而且还牵连出家暴丑闻、婚外情丑闻、私生子丑闻等。双方甚至发展到互相报警。陆娟被警方以涉嫌抢夺罪对其刑事立案。一个月之后,朝阳检察院经审查做出不起诉决定。


更加严重的后果是,在中国式离婚模式中,因为需要向前妻支付巨额资金,实际控制人可能在股市上连续抛售,或者因为将一部分股份分割给前妻,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比例降低,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被削弱,这些都会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让中小投资者深受其苦。


以神州泰岳为例,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宁的天价离婚案公告前后,公司股价连续几个跌停,许多股民因此受损严重。再如真功夫家族出现内斗后,其股份估值从20多亿元骤降至7亿元。在其他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的婚姻诉讼旷日持久,对股价的影响也持续存在,导致资本市场投资者连续受挫。


2、保全家族财富的家族信托



然而默多克离婚则完全没有影响新闻集团的股价,默多克不但在离婚中没有失去任何股份和实际控制权,而且干脆利落的离婚也保护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甚至邓文迪的两个女儿只获得了一个价值870万美元的无投票权基金的受益权,二人的离婚完全没有影响新闻集团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继承权。


默多克之所以能在离婚中占尽优势,关键在于其早已通过家族信托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了隔离,自己婚前所有的股权等重要资产均已经置入信托之中,信托财产因其独立性的特点,其增值也成为信托财产,不但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仍然是默多克的个人财产,而且因为优先适用信托法规则,可以排除婚姻法的适用,避免了旷日持久离婚诉讼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默多克的家族信托中,受益人是默多克和其与前两任妻子所生的四名子女,邓文迪及其一双女儿被排除在外。这些看似无情的规则却完全合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默多克家族的利益。


笔者在与企业家的交流中,发现许多企业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离婚的风险,但在如何应对的问题上却存在不少误区。例如有的企业家认为,如果自己在子女婚后将财富传承给子女,这些财产一定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子女离婚,家族的财产必定被外人分走,自己对此无能为力。还有企业家认为只要在子女婚前将财产传承给子女,就一定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有的企业家认为只有在子女结婚前,让子女与新婚配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才能实现家庭财产的保护。


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做法都是传统的婚姻家事思维,有些做法是无益的,有些做法甚至是有害的。例如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不但在现实中难以适用,而且可能伤害他人感情,引发后续的家庭矛盾,损害家族凝聚力,影响子女婚姻质量和后辈教育等重大问题,反而不利于家族的发展。而且,即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对于频繁变动中的财产而言,这些协议如果没有资产变动的证据加以印证,无法说明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财产,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家族财富。


对于中国富人来说,应该在思维上建立起可以实现企业和家庭隔离的信心;应该了解到家族信托这种国际通用的法律工具;在方法上还应该懂得运用财富保护传承的规划来实现风险隔离。如果还在传统道路上徘徊,就无法在家族财富保护问题上产生质的变化。


(文/陈凯  来源/公众号《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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