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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魏:遗产税之终结者——家族信托

发布日期:2014-02-27 | 文章来源:FTC家族信托中心

最近一则内容为: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征收遗产税,已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据“草案”,遗产税起征点为80万,80万至1000万以上,税率分别为20%、30%、40%、50%。据此测算,500万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分别纳税209万和1034万。(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新闻报导,引起了公众对遗产税的关注和讨论。大家关注的热点主要是:1、我国该不该征收遗产税?2、起征点多少为合理?


虽然刘桓本人对上述报道内容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但并未能阻止遗产税话题的进一步发酵。中新网报道:中华遗嘱库30日公布,经过对500位办理遗嘱登记的老人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0%的被访老人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遗产税对于缓解贫富分化、鼓励劳动致富、促进公益事业及提高财政收入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在美、英、法、日、台湾等国家及地区都有征收遗产税,其中以美国最甚。

 

我国决策层已经多次公开表明: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如果真得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作为潜在纳税人,有没有办法避免,答案是肯定的。


潜在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设立财产传承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属于家族信托范畴)规避缴纳遗产税,是世界各国富裕人群的通行做法,已经存在数百年历史。


财产传承家族信托,就是为了私人财产向后代传承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控性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它具有避税避债、身后有效、灵活可控等特点,方便实用。


通常做法是财产所有权人在生前设立一份家族信托,将自己的财产依法变成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方案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后代移转,该移转不受财产所有权人是否去世的影响,也不会变成遗产而产生遗产税(《信托法》第十五条)。


通过家族信托向后代移转财产与普通继承方式向后代移转财产,在税负上区别很大。台湾台塑集团董事长王永庆于2008年10月身故,因为没有提前作出信托安排,只是正常的遗产继承,依50%税率课征遗产税,相关遗产税高达119亿新台币,创下台湾史上最高遗产税纪录。台湾新光集团创始人吴火狮先生去世时留下数百亿元遗产,因为进行了信托安排,继承人仅缴纳了2亿元税款。


在中国,金融信托产品铺天盖地,但家族信托服务却鲜有所闻,是中国没有家族信托吗?早在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就明文确定了家族信托的法律地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除了专业信托公司可以担任外,法人或个人也能成为家族信托的合法受托人。


但由于家族信托收费低、周期长,一直不被专业信托机构所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的房地产业大发展,成就了大量富裕人群。2013年5月7日,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作出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的富人们已经把财富保护和传承作为第一需求,而两年前排在第一位的创造更多财富已经退居第四,对于家族信托服务的需求日益高涨,家族信托服务已经在国内悄然兴起。最近,包括平安信托公司、招商私人银行及部分家族信托专业律师,通过网络公布了一些匿名家族信托案例,已经在国内掀起了家族信托的热潮。


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是国内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家族信托专业团队之一,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依据我国信托法律相关规定,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多种家族财产信托方案,满足了我国富裕家庭、企业及成功人士对于私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迫切需求。


家族信托,让我们对于私人财产的处分多了一种选择。有人说,美国的遗产税那么高,但为什么美国人对外移民那么少,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有完善的家族信托制度。中国在这方面也不会例外。

 

(文/李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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