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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立和完善家族信托制度 破除家族信托发展瓶颈

发布日期:2021-03-05 | 文章来源:FTC家族信托中心

    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带来了《关于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的提案》。肖钢认为,由于我国信托配套制度不完善,家族信托的推行受到制约,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家族信托制度,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平稳传承。


    民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10年到20年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重大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


    肖钢认为,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因而家族信托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去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到2020年6月底,设立家族信托9049个,财产价值1863.52亿元。


    “但是,由于信托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造成了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肖钢表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


    一是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缺失。我国《信托法》虽然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但实质上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一样,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非交易方式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传承的核心功能。


    二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认财产的转移,信托方能生效。但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托公司只能通过合同法来持有信托财产,在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遭遇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在独立性、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三是信托税收制度缺失。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事信托非交易性过户这一特性进行规定,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信托财产的置入视为一次市场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高额税负使得除现金外其他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肖钢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为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


    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二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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