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会谈一行合影)
2015年9月24日上午,家族信托中心战略合作伙伴ATU信托公司CEO Roger Frick先生携资产管理专家Paul Fang博士来访,本次来访时隔双方正式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年有余,期间,中心与ATU信托公司在渠道共享、产品开发的基础上实现了最大程度互惠共赢。
(上图为会谈现场)
ATU信托公司是列支敦士登最早成立、最具传统的信托公司之一,至今已有超过八十年的追溯历史,所服务的客户遍及全球高端群体,最高已达第三代。基于八十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原则上,ATU信托公司可以设立所有司法属地的信托,这也是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之所以会选择ATU作为合作伙伴的主要原因。
(上图从上至下分别为Roger Frick先生、李魏律师、PanlFang博士)
会谈开始,Roger Frick先生首先表示,经过一年的努力,双方在围绕家族信托等法律服务合作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由于家族信托本身并非中国大陆传统的法律服务,作为新兴的专业领域,如何将其有效的推入市场及受众客户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包括信托产品、信托架构的全方位推广教育是双方前期合作的是重点;接着,Roger Frick先生介绍了目前ATU首推的一项信托方案设计——列支敦士登信托,考虑到列支敦士登优良的现代化金融政策架构以及对于信托行业稳健的政府支持与法律保障,李魏律师对此项设计表达了浓厚的兴趣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关于如何强化差异性、如何实现与其它产品设计组合等一系列核心问题。
(上图为2014年3月18日Roger Frick先生到访盈科与中心代表李魏律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信托通常是为了长期规划而设立的,因而关于“谁来持有和管理信托资产”的问题要比“信托在哪里”的问题重要的多。2014年3月18日,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服务中心正式与ATU信托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中心的专业化法律架构分析以及ATU强大的资产配置操作手段,实现共同开发、满足客户在国内外资产双重配置综合需求的最终目标,将不再是一件难事。
列支敦士登信托
◆列支敦士登对受托人(Trustee)实行最严厉的监管。受托人在PGR(个人和公司法)以及信托法的框架内受到监管。而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严厉控制着受托人必须按照标准来执业
◆列支敦士登拥有运作良好的法律体系,信托法早于1926年就开始实行了
◆政府立法对匿名隐私实行高度保护,客户资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透露给政府机构,拥有超高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列支敦士登要求信托进行登记注册(仅信托名称、受托人、设立日期、有效期限、代理人)以证明信托的存在,这将保障客户的信托是有序成立和注册的
◆列支敦士登除了允许有规定受益人的信托,也允许为了实现自我目的而成立的信托(“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客户可以通过信托持有公司,出现了更多规划上的可能性
◆列支敦士登以坚挺的瑞士法郎作为流通货币,而非美元或欧元
◆只要有足够的尽职调查就不会有人额现值银行账户数量和金额的汇入和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