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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范仲淹的“家族信托”:历经900余年不衰的秘密

发布日期:2023-07-31 | 文章来源: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提及北宋名臣范仲淹,大众首先会想到这句流芳千古的诗句,但鲜有人知的是,他还为世人留下了公认是中国家族信托的雏形——“范氏义庄”。


范仲淹在晚年时(1049年——1050年间)在老家苏州将名下1000多亩田地捐出,设立范氏义庄,并且定下十三条族规,以保障范氏家族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和科举所需费用。该庄的核心原则是农田只可出租,不可出售或典当。同时义庄设有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族人有权检举管理人的不公行为。


据公开报道,虽然历经风云起伏,朝代更迭,但范氏义庄到了清朝宣统年间拥有田地5300亩,且运作良好,前后持续长达900 余年,并且后世子孙中诞生了80名状元和400名进士。那么,范氏义庄历经900余年不衰的秘密是什么?


范氏义庄为何能延续900余年?


什么是义庄?英国汉学家崔瑞得认为,义庄“是一个以宗族名义持有的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ies held in the name of a clan),这些财产是家族成员的慈善捐赠,并具有法律上的“不能让渡”(inalienable)的关键特质


对于范仲淹设立义庄的原因,有不同说法,但有一种说法很有趣,认为范氏义庄设立的灵感或来自于寺庙常住田体制。崔瑞得表示,范仲淹青年时期曾在僧舍读书三年,他对寺庙管理其产业,尤其是视那些常住田为寺庙 “永恒捐赠土地”(permanent endowments in land) 的模式或体制十分了解,并参考了这一安排以创设义庄。


常住田是宋代寺院所有的田产,田产一般来源于朝廷拨赐或施主捐赠,因供僧侣“常住岁用”而得名。常住田为寺庙公共财产,其收入不但可以世代供应寺庙,也有灾荒之年施行赈济的功能,寺庙持续运转的根源是永恒捐赠的田产带来的持续收入


2018年,香港中文大学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郑宏泰,以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战略合作与发展办公室主任高皓在《家族企业》上联合撰写了四篇文章,对范式义庄做了深入分析。


郑宏泰和高皓认为,义庄制度的创新和永续发展机制基于以下四点:


首先,在确保义庄可以永续发展方面,两位学者引用了崔瑞得的观点。范仲淹将捐赠的义田设立为“永久储备”(permanent reserve),即是规定义田是不能转售脱手的,在法律层面属于 “不可让渡”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批义田所产生的经常性收入,用于慈善事业之上。正因如此,就算范仲淹去世了,他遗赠的田产,却能发展成生生不息以养族人的宗祠组织,永续下去 (a perpetual corporate cult group),更不用说其义举影响了他的子孙后代和社会大众,令更多人视之为榜样,经常效法,作出捐献了。


其次,确立了一套具体运作制度。范仲淹放弃将财产用于兴建豪华住宅以安享晚年,而是悉数捐出以设立义庄的同时,亲自草拟了十三条义庄规矩,要求负责执行的“掌庄人”执行,十三条义庄规矩是义庄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对义庄日后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田地为全大家族共有;各房选一名子弟共同掌管;无人可独自决断处置、抵押、买卖的财产继承制;义庄所得租、米按人口分配给本族男女;族人嫁娶、丧葬、赴科举考试等都可得到一定资助等。


第三,引入法律保护。事实上,范氏义庄在运作前期欠佳,比如存在滥用义田与派发无章等现象,但由于义庄中的规章并非法律条文,不具强制性,难以惩戒。公元1064年,范仲淹次子范纯仁上书宋仁宗,要求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并获仁宗批准。换言之,有了法律的保障,范氏义庄的规矩不再只是一种仅依赖个人自律与道德制约的家族规定,而是引入了公共监察,因而拥有了更强的生命力。


第四,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范仲淹后代在义庄十三条规矩上做了增补,完善了制度安排。例如范纯仁曾分别于1083年及1095年两次订下新的义庄规矩,规定家族中人不能租赁义田,防止挪用义庄资产,又禁止典卖或抵押义庄资产,以防止潜在投资风险此外,范纯仁还设义学,鼓励族人读书考取科举,并且在制度上加强义庄管理,尤其在义庄中设立了掌庄一职,统领义庄,并在其下设立主奉、提管、主计、典籍等职,确立了义庄的管理制度


郑宏泰和高皓在文中总结称,中国古代的施善行为,很多时候只是个人一时兴起的举动。但是到范仲淹之时,他在前人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性安排。


范式义庄:具有慈善功能的家族信托雏形


那么,范仲淹的义庄,严格意义来说算现代慈善信托还是家族信托的雏形?与现代慈善信托或者家族信托有何异同?


综合法律界人士的看法,范氏义庄明显具有家族信托的雏形。首先,范仲淹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千亩田产是信托资产,范氏义庄是受托人,并拥有独立经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范氏族人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并依规领取信托收益。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严格来看,范氏义庄应该是具有一定慈善功能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典型区别在于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目的是为了自己家族成员的利益,家族受益人必须是可以特定化的家族成员;而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慈善信托受益人只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或多数成员。范氏义庄已经脱离了血缘关系的范畴,面向同宗族群,这比现代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要大很多;数百年来,范氏义庄有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族内穷人的生活救济,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慈善功能。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表示,范仲淹的义庄受益人主要为家族成员,属于具有一定慈善元素的家族信托,但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现代慈善信托要求信托的受益人不得为委托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家族信托中保留一定的公益慈善内容,虽然不能享受到现代慈善信托税务等优惠政策,但因为设立方便、管理灵活,更容易实现复合信托目的,在实践中具有非常大的推广价值。


事实上,后世达官显贵以效仿范氏义庄为风潮进行财富传承。反之不提早做财富传承的准备,则很容易家族衰败。例如在《红楼梦》中,秦可卿曾效仿义庄制度,托梦给王熙凤出了防止家族衰败的主意,但并未引起注意,荣宁二府最终迎来了“盛筵难再”的衰败。


我们来看看秦可卿的原话,《红楼梦》第13回中,秦可卿托梦给王熙凤,秦氏道:“目今祖茔虽四时祭祀,只是无一定的钱粮,第二,家塾虽立,无一定的供给。依我想来,如今盛时固不缺祭祀供给,但将来败落之时,此二项有何出处?莫若依我定见,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亦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此时若不早为后虑,临期只恐后悔无益了。”


在秦可卿的安排中,荣宁二府要多在祖坟附近购置田舍,并将家塾设于此处,将来即便是家族败落了,子孙也可以回家读书务农,祖先的祭祀也可以永继。因为按照当时清朝的法条,即便是入罪,官府不得没收祖坟、祠堂及其周边附属的田地、房舍。


李魏律师认为,秦可卿的所说的办法具备了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位一体信托架构形式,但能否起到家族信托的隔离效果,还需要考虑当时的法律制度是否认可这种财产安排的独立性。如果当时的法律制度认可这种财产的独立性,那么就算不能避免家族衰落,但至少给家族成员一份基本保障以及一条退路


宋杰律师认为,秦可卿托梦王熙凤的对话中的家产处理办法算一种家族信托雏形,因为这种方案合理地利用明清时期“祭田免于官府没收”的法律规定实现了资产的风险隔离功能,从而让家族子孙在家族败落时仍然享有继续务农读书的保障。


宋杰律师表示,这是一个合理利用当时的法律制度实现风险隔离的非常巧妙的信托计划,从其所利用的法律规定“祭田免于官府没收”来看,这个信托计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避免家族衰落,而是在其意识到家族衰落不可避免时,尽量降低家族衰落对家族成员的负面影响,让家族得以体面地延续,并保有可以再度兴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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