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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魏:家事律师在家族信托中的职业使命

发布日期:2022-08-14 | 文章来源:FTC家族信托中心

从广义上来看,财富管理、家族传承等新兴法律服务应归属于家事律师的业务范畴。家事律师围绕社会的最小单元——家的概念,维护家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守护家庭与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十多年改革开放,不仅让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产生了大量的富裕人群,积累了巨额的私人财富。私人财富的保护传承与增值保值需求,成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关注热点,在国外已经通行数百年的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工具——家族信托,也自然而然地依托一法两规,成为业务重点,并将核心业务与家族信托进行融合,成为吸引高净值客户的利器。

笔者在参加多个全国性金融论坛时发现,各大私人银行的简介不约而同地演变成为一个个感人的家族信托案例故事,足见金融机构对于家族信托业务的重视。

《信托法》第二条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与公益三类,并无家族信托概念,家族信托实为与传统金融投资信托产品相区别的事务管理型信托的市场化名称。早在2014年,笔者就曾为某信托公司设计了国内首款半标准型家族信托产品——长盈家族信托产品,起点金额分为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三个等级,又称为迷你型家族信托。后来,不同信托公司又推出多款家族信托产品,呈现百花齐放之势,并无统一标准。

2018817日,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通过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向全国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这就是著名的信托业37号文。文中对家族信托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即:“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37号文虽然位阶不高,但对于家族信托的主力军信托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却产生了深远影响,加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业务的监管约束,以及信托公司自身成本控制、盈利要求、风险防范等原因,不得不对家族信托业务模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及调整,但也因此影响了群众对财富管理中一些信托需求的满足,如:

一、不能多人(少数地区可实现夫妻共同委托)共同委托设立家族信托;

二、不能将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或组织作为受益人;

三、房产、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权利不完整的非资金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上市公司股权通常限制在5%以下;

四、不接受多受托人或多顺序受托人的架构安排;

五、价值较低的财产(1000万元以下)不能设立家族信托;

六、同一家族信托不能同时受托境内外合法财产等。

很多人因此得出一个结论,并广为宣传:中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只有境外家族信托才可实现真正的财富保护与传承功能。甚至有一些人竟然说中国根本没有《信托法》,或将信托公司受托的家族信托模式等同于法定家族信托模式,混淆了信托的本质特征,对市场和群众造成了严重误导。。

 根据《信托法》、九民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信托业务实践以及信托立法专家观点达成的共识,境内家族信托已经形成专业持牌信托公司受托的营业性家族信托与普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托的民事性家族信托两大业务模式。37号文所规范的对象是营业性家族信托,并不包括民事性家族信托。民事性家族信托依据《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设立,更趋灵活。家事律师可通过民事性家族信托与营业性家族信托进行互补性安排,弥补营业性家族信托在财富保护传承中的不足之处,消除社会对境内信托制度的误解。

如兄弟三人为了增强家族凝聚力,希望将共同积累的财富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当信托公司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37号文等限制无法接受共同委托时,家事律师可以通过将家族二代成员作为受托人,接受兄弟三人的共同委托设立民事性家族信托来满足其合理需求。

如某企业家为了照顾离世战友的家人,希望将战友的家人列入家族信托的共同受益人范围,但37号文规定受益人只能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事律师可以通过自然人受托的民事性家族信托架构,按照《信托法》第43条之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规定进行妥善安排。

如某家族客户为了财富传承,希望将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商品住宅、小产权房、人寿保险、商标受益权及大型设备、代持投资权益等财产全部通过安族信托进行安排,信托公司可能只能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信托安排,对于其他大部分财产束手无策。作为家事律师,可以通过多个民事性家族信托,配合遗嘱等法律工具,综合解决客户的上述传承问题。

如某委托人担心独立受托人不能很好地管理信托财产,又担心自己去世后,受托人出现变故,导致信托失控的情况,要求设立共同受托人或多顺序受托人,这在目前的信托公司业务开展中较难实现。家事律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民事性家族信托进行变通处理。

如某客户在境内外分别拥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希望通过一个家族信托来进行控制与管理,营业性家族信托几乎无法实现,家事律师通过自然人受托的民事性家族信托有机会帮助客户完成安排。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围绕私人客户的家族企业、家庭成员与财富传承法律需求,通过不同部门法的综合运用,满足客户切实需求,维护客户最大利益,帮助客户创造价值。家族信托作为家族客户服务的宠儿,应该范围非常广泛,家事律师在运用家族信托服务客户时,要以《信托法》作为基本规范,在协助信托公司做好营业性家族信托法律服务的同时,更要掌握民事性家族信托的要点,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灵活运用信托法律规则,将真正的境内家族信托专业服务带给客户,既是对客户信任的回报,更是践行正确推行境内信托法律制度的职业使命。

 

(作者:李魏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awyerlw@126.com 电话/微信:1360268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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