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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魏律师就慈善信托相关主题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

发布日期:2019-01-24 | 文章来源:FTC家族信托中心


近日,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米兰贝拉家族办公室联合创始人、总顾问李魏律师就慈善信托发展状况和前景问题接受了第一财经记者的采访。本次采访形成的报道文章《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信托公司管理费低成发展痛点》由第一财经发表于2019年1月11日。


在谈到慈善信托特点和优点时,李魏律师如数家珍“慈善信托具有慈善与信托的双重特征,与传统的基金会与慈善捐赠相比,优势较多。”首先,不限规模、期限自定。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信托财产规模,约定慈善信托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几十万元小规模、个性化的慈善信托。其次,公益支出、进度自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而不会受到《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关于捐赠比例和数额规定的约束,这种自由度让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对慈善信托财产做出更长远和更个性化的安排。


关于慈善信托的发展前景,李魏律师则是充满了信心:“相对于传统慈善组织拥有的资产规模,慈善信托当下的发展状况只能算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将注定这一慈善形式会逐步成为国内慈善活动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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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一财经原文:《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信托公司管理费低成发展痛点》,陈洪杰编辑报道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慈善信托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信托公司的一项新业务,并快速增长。


数据显示,2016年末,约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慈善信托产品。然而到了2018年10月末,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共110单,规模约16.6亿元,其中106单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


“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


万向信托慈善信托部总经理李元龙称,《慈善法》实施后,慈善信托为企业家从事慈善事业提供了一种新选择。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在传承过程中,创一代的企业家更容易表达自我意愿,实现精神和控制权传承。此外,慈善信托更适合承载于企业家的股权、艺术品等非现金资产,是以前现金资产为主的慈善模式所不具备的。



金融与慈善的平衡


在慈善信托出现之前,参与慈善活动主要有两种途径:发起设立慈善组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组织存在运行不易、项目难找、合规要求太高等难题,而慈善捐赠又有信任障碍。慈善信托似乎在二者之间找到了平衡。


平安信托家族信托业务部执行总经理康朝锋表示,信托公司专业团队通过对慈善资金进行专业的管理,保障公益资金的安全、透明,从而保障慈善事业的持性;信托公司可以为慈善信托开立财产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受到第三方托管银行的监督;慈善信托不受基金会每年固定比较支出金额限制,可按捐赠人意愿达成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具有慈善与信托的双重特征,与传统的基金会与慈善捐赠相比,优势较多。”盈科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李魏表示。首先,不限规模、期限自定。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信托财产规模,约定慈善信托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几十万元小规模、个性化的慈善信托。其次,公益支出、进度自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而不会受到《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关于捐赠比例和数额规定的约束,这种自由度让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对慈善信托财产做出更长远和更个性化的安排。


民生信托慈善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高净值客户在财富管理的同时更具备开展慈善活动的意愿和能力,而慈善信托则是其最为便利的选择。此外,慈善信托管理费相对较低。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支出相比,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管理费目前基本低于信托的管理费水平,即普遍低于1%。


用慈善信托进行资产增值保值,康朝锋称,目前“慈善信托+基金会”的模式广受推崇,该模式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慈善基金会来负责项目的执行和受助群体的筛选,双方各司其职。


具体做法上,一是捐助人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投资;二是捐助人在信托公司的协助下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帮其甄选慈善基金会,从事善款的捐赠。第一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大部分基金会缺乏对资金投资运营的能力;第二种模式的优势是,信托公司可以帮助捐助人选择表现最佳的基金会来运作,但目前税收优惠尚不明确。


“二者合作是现阶段开展慈善信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模式。由信托公司发起的慈善信托中,为保证公益信托专款专用,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的的公益基金会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设立慈善信托理事会,引入专家理事,邀请热心的委托人参加,通过理事会的机制持续监督慈善项目的执行。在此架构下,慈善项目管理人可以进行替换,确保捐赠资金的退出机制。”康朝锋称。



税收、收费、推广成痛点


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行业管理信托资产余额23.14万亿元,而2018年初信托资产资产余额为26.25万亿元,下降3万多亿,自2010年季度统计数据以来首次跌入负值区间。信托业正回归信托本源,深耕业务发展。在监管部门最近确定的信托业务分类中,公益(慈善)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本源业务单列其中,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也作为评级事项纳入监管评级体系之中,慈善信托业务对于信托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尽管《慈善法》和《信托法》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支持,但是由于慈善信托的立法和实践仍处于初期起步阶段,慈善信托要实现规模做大和影响力的提升还面临着较多的阻碍。


康朝锋表示,目前信托公司暂不具有税收抵扣资质,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公司无法为其开具捐赠发票等免税凭证。慈善信托的非赢利模式,使信托公司做为商业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主营业务。跟基金会相比,信托公司的收费不及其十分之一;相较于基金会的直接捐赠,慈善信托设立程序较为复杂,涉及银监局和民政局的双重备案,目前银监虽鼓励开展此类业务,但未出台对相关的简化文件。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慈善信托的业务中,信托公司的收费大概是0.3%左右,具体如何定价,主要看慈善信托的成立规模,对信托公司而言,开展此项业务主要是增加品牌美誉度。信托业协会援引的一项数据显示,在2017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监察人不收取报酬的为13单,9单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其受托报酬在0.2%-0.7%。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导致慈善信托受托财产种类局限于资金类财产。目前,实践中突破不动产和股权作为受托资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障碍的方式只能是采取交易过户,同时承担高额税费。这无疑为高净值人群利用不动产和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事业设置了巨大障碍。”民生信托慈善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称。


尽管当下备案慈善信托规模虽小,但作为资产管理的一种形式,未来市场广阔。“相对于传统慈善组织拥有的资产规模,慈善信托当下的发展状况只能算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将注定这一慈善形式会逐步成为国内慈善活动的主流。”李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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